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朱俊泰、蔡美惠

  • 上訴人
    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俊泰 被 上 訴人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廢棄,定履行期間應延長為三年。上訴人僅係就履行期間3個月部分不服,聲明請求改判給予3年之履行期間,是上訴人所爭執者為期限利益,該期限利益為上訴人請求多33個月之履行期間。而兩造就系爭房地月租金已調降為1,218,000元,爰 以系爭房地多使用33個月期間可獲得租金或視同租金之金額,核算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94,000元【計算式:1,218,000元×33月,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8,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駱映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