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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給付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銘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洪麗花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款,曾聲請對被告施昭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施昭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31,4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0,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9,5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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