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施昭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重訴字 第9號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31,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