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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8號

返還機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谷鴻

原 告
康徳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泰
被 告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3,498元(計算式:14,767,944+1,975,554=16,743,49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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