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機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康徳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泰、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周金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康徳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泰 被 告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3,498元(計算式:14,767,944+1,975,554=16,743,49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59,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