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8號
- 原 告
- 康徳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泰
- 被 告
-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金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3,498元(計算式:14,767,944+1,975,554=16,743,49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