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陳䊹伊
- 法定代理人高逸鴻
- 原告王秋雅、潘秀鳳、王柏欽、林文如、鄭秀紋
- 被告吳季蓁、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慧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王秋雅 潘秀鳳 王柏欽 林文如 鄭秀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許淑琴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吳季蓁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複 代 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逸鴻 被 告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陳欣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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