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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玉萱張麗娟陳䊹伊

上訴人
即原告
鄭秀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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