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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三

  • 原告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賴姿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9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文三 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 永盟企業社 110年5月30日 108,150元 U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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