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黃惠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黃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69-ND-60705-0 1 1000 2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40381-3 1 100 3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66336-7 1 110 4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96897-2 1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