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惠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黃惠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內關於發行公司「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判決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裁定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雖該顯然錯誤,乃因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時,於書狀中記載股票之發行公司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所致,惟揆之前揭說明,本院仍得以裁定更正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