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叔岡
- 訴訟代理人
- 王儷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1年5月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陳建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陳建志 國立聯合大學 110年9月27日 450,000元 CE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