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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玉萱

聲請人
劉估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0年11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本院
    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
    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我們是幸福床店有限公司:吳文智 臺灣土地銀行白河分行 劉估煙 110年5月30日 63,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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