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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伍逸康

聲請人
黃美華
代理人
黃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
89年10月15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三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2 同上 86-ND-0000000-0 1 1,000 3 同上 86-ND-0000000-0 1 1,000 4 同上 86-ND-0000000-0 1 1,000 5 同上 85-NX-0000000-0 1   221 6 同上 86-NX-0000000-0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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