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楊惠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楊惠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刊登該裁 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佳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