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憲昌即李陳美枝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李憲昌即李陳美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2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3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4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12193-6 1 469 5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21862-3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