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淑卿

聲請人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曼君
代理人
邱聖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0年11月11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
    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
    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黃冠寓 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110年5月3日  63,900元 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