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華伸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珮瑜
- 代理人
- 謝欣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0年12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昇祿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麻豆分行 華伸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31日 11,655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