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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高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1年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
    7月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2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4579-3 1 150 003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8-NX-15473-6 1 115 004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9-NX-16338-8 1 63 005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91-NX-17096-1 1 33 006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92-NX-17761-8 1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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