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仕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王仕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恆晟金屬有限 公司王仕斌 彰化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平和環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31日 214,784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