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鄭人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銘 訴訟代理人 黃文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催 字第16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保證責任台南市官田宏美農產品加工生產合作社朱美蘭 玉山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月15日 36,225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