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賴蒼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賴蒼威 訴訟代理人 蔡明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3月2日於本院網路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2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9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富達航太股份有限公司 106NY0000000-0 1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