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張嬑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
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
年3月2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2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