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劉秀君

聲請人
億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欽
訴訟代理人
陳毅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
    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江慶祥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億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0年 10月31日 48,000元 QD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