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億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億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欽 訴訟代理人 陳毅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 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江慶祥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億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0年 10月31日 48,000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