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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盧亨龍

  • 當事人
    蔡世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蔡世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4月14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427-5 股票 1 1000 002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428-7 股票 1 1000 003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429-9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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