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士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 代理人
- 邱素貞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發票日欄中關於「111年1月31日」記載,應更正為「111年7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