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高群鈑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宏居
- 訴訟代理人
- 吳阿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1年4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1年4月27日張貼該裁定於本
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順欣精密有限公司許富順 日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高群鈑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月20日 42,840元 C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