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羅郁棣

  • 當事人
    蕭愷佑即鼎弘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蕭愷佑即鼎弘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儀鴻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謀興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鼎弘工程行 111年5月10日 100,000元 FA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