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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鄭榮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1年6月20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
    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
    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昇陽自行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4,455元 CC0000000 2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亞特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28,656元 CC0000000 3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馭輪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2,040元 CC0000000 4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達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55,800元 CC0000000 5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萊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10,122元 C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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