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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蔡雅惠

  • 原告
    謝同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謝同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更一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立昌 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 豐炬工業有限公司 110年3月1日 627,244元 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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