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王玟傑即振鑫企業社、蕭萱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王玟傑即振鑫企業社 代 理 人 蕭萱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催 字第182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橙企業 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台南科學園區分行 振鑫企業社 110年3月10日 47,410元 V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