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三本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義評
- 代理人
- 黃詩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10 年8月23日鈞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之網站上,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10年8月23日刊登本院專區網站,有網站公告訊息內容附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臻加科技工程行 吳佳勳 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受款人:三本興業有限公司) 110年8月31日 212,264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