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號
- 聲請人
- 聖鈦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全
- 代理人
- 陳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聖鈦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明全 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12日 2,459,975元 V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