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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蘇正賢

聲請人
聖鈦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全
代理人
陳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聖鈦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明全 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12日 2,459,975元 V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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