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高鏡如即王木琴之繼承人、王程勵即王木琴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高鏡如即王木琴之繼承人 兼 代理人 王程勵即王木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1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SD-0000000-0 1 1000 0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SX-0000000-0 1 608 000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338 000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467 0005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888 0006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430 0007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779 0008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