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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廖建瑋

聲請人
夕陽音樂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宏
代理人
蔡玉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0年9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0年9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
    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五大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陳龍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寧分行 夕陽音樂產業有限公司 110年6月30日 472,057元 CG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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