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夕陽音樂產業有限公司、曾國宏、蔡玉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夕陽音樂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宏 代 理 人 蔡玉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9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五大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陳龍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寧分行 夕陽音樂產業有限公司 110年6月30日 472,057元 C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