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吳謝雨梅
- 相對人
- 蘇張秀金
蘇乙甯
蘇振吉
蘇玉芳
蘇盟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民國107年8月16日107年度全字第51號假扣押裁定就聲請人部分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下稱本案訴訟),相對人曾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7年度全字第51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以聲請人為被告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判決敗訴,相對人上訴後亦遭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7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55號民事判決以及確定證明書等在卷可查,堪認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無誤。從而,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