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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張麗娟

  • 原告
    劉嘉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劉嘉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2年度勞全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勞全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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