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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劉文森
被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00元(93,000元×12

個月×5年,理由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42號裁定

),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此部分屬確認僱傭關係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應暫收第二審裁判費2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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