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蘇正賢

上訴人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芃宥間因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520元〔計算式:(46,300+2,8

92)×5×12=2,951,5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