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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蘇正賢

原 告
王仁美
余欣檣
張靖敏
郭陳益
杜伊巧
林慧雯
段妤蓁
葉靖文
蔡怡倩
趙翊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法扶)
被 告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雄
被 告
兆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文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新 北○○○○○○○○)
被 告
知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丁○○、甲○○、己○○、陳郭益、乙○○、丙○○、戊○○、庚○○、壬○○、辛○○各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一「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丁○○、甲○○、己○○、陳郭益、乙○○、戊○○、辛○○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丁○○、甲○○、己○○、陳郭益、乙○○、戊○○、庚○○、辛○○先前為被告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騎士堡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號臺南大飯店内營業據點之員工;原告壬○○、丙○○亦為被告騎士堡公司之員工,工作地點為被告騎士堡公司所屬之臺南營業場所。原告丁○○等10人無論是主觀上或是實際執行職務均係受僱於騎士堡公司。被告騎士堡公司於民國111年9月間爆發財務危機,至111年10月間被告騎士堡公司曾主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等人,今被告等均已歇業。被告騎士堡公司積欠原告之薪資、資遣費、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代墊費用、應提撥勞工退休金如附表一所示,原告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0條第1項、第24條、第38條第4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騎士堡公司給付積欠之薪資、資遣費、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代墊費用,及補提撥勞工退休金。被告騎士堡公司倒閉後,原告丁○○、甲○○、己○○、陳郭益、辛○○至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時始發現渠等遭騎士堡公司另以兆泰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兆泰公司)、知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知林公司)作為投保單位,故原告丁○○、甲○○、己○○、陳郭益、辛○○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按勞保投保年資分別向兆泰公司、知林公司請求之金額,倘鈞院認原告丁○○、甲○○、己○○、陳郭益、辛○○向被告騎士堡公司請求無理由,請判決如備位聲明所示。並聲明:(一)先位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二)備位聲明:(1)被告兆泰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丁○○、甲○○、己○○、陳郭益、辛○○各如附表二「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知林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丁○○、甲○○、己○○、陳郭益各如附表三「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被告騎士堡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辛○○、乙○○、丙○○、戊○○、庚○○、壬○○各如附表四「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被告兆泰公司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丁○○、甲○○、己○○、陳郭益、辛○○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5)被告知林 公司應分別應提撥如附表三「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丁○○、甲○○、己○○、陳郭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6)被告騎士堡公司應分別提撥如附表四「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辛○○、乙○○、丙○○、戊○○、庚○○、壬○○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10人均任職於被告騎士堡公司,被告騎士堡公司業已歇業,被告騎士堡公司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薪資、資遣費、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代墊費用、應提撥勞工退休金之事實,業據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簽到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薪資單、支付憑單、參與南臺科技大學「臺南親子館」產學合作案服務意向書等為證。被告騎士堡公司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騎士堡公司各積欠原告10人如附表一「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代墊費用」欄所示之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代墊費用,已如前述,被告騎士堡公司自應負給付責任,是原告10人依與被告騎士堡公司間勞動契約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騎士堡公司各給付如附表「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代墊費用」欄所示之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代墊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第4項、第17條第1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騎士堡公司各積欠原告10人如附表一「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之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已如前述,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終止與被告騎士堡公司間勞動契約,並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騎士堡公司給付如附表一「資遣費」欄所示之資遣費,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被告騎士堡公司應分別補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1)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1602號裁判意旨參照)。

(2)被告騎士堡公司應為原告丁○○、甲○○、己○○、陳郭益、乙○○、戊○○、辛○○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有短少,短少之數額如附表一「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已如前述,原告丁○○、甲○○、己○○、陳郭益、乙○○、戊○○、辛○○請求被告騎士堡公司各提撥如附表一「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退休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騎士堡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丁○○、甲○○、己○○、陳郭益、乙○○、丙○○、戊○○、庚○○、壬○○、辛○○各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騎士堡公司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一「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丁○○、甲○○、己○○、陳郭益、乙○○、戊○○、辛○○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原告先位之訴既已獲勝訴判決,其備位之訴自無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判決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騎士堡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附表一:(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姓名 薪資 資遣費 加班費 特休未休工資 代墊費用 總計 應提撥勞工退休金 丁○○ 19,144 1,220 0 0 0 20,364 1,638 甲○○ 46,847 1,925 0 0 0 48,772 3,010 己○○ 32,956 1,354 0 0 0 34,310 2,052 陳郭益 70,512 2,898 0 0 0 73,410 4,316 乙○○ 41,081 4,356 0 0 2,390 47,827 6,289 丙○○ 105,408 49,195 27,265 21,064 19,246 222,178 0 戊○○ 38,046 4,115 1,376 0 0 43,537 6,294 庚○○ 129,587 5,325 9,744 11,333 0 155,989 0 壬○○ 92,363 127,289 0 1,793 517 221,962 0 辛○○ 61,282 2,521 75 0 0 63,878 3,461
附表二:
姓名 應給付之金額 應提撥勞工退休金 丁○○ 6,832 785 甲○○ 23,166 1,551 己○○ 5,428 276 陳郭益 30,558 1,662 辛○○ 11,208 363 
附表三:
姓名 應給付之金額 應提撥勞工退休金 丁○○ 13,532 853 甲○○ 25,606 1,459 己○○ 28,882 1,796 陳郭益 42,852 2,654 
附表四:
姓名 應給付之金額 應提撥勞工退休金 辛○○ 52,670 3,098 乙○○ 47,827 6,289 丙○○ 222,178 0 戊○○ 43,537 6,294 庚○○ 155,989 0 壬○○ 221,96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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