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 原 告
- 王仁美
- 余欣檣
- 張靖敏
- 陳郭益
- 杜伊巧
- 林慧雯
- 段妤蓁
- 葉靖文
- 蔡怡倩
- 趙翊涵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簡涵茹律師(法扶)
- 被 告
-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雄
- 被 告
- 兆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聖文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新 北○○○○○○○○)
- 被 告
- 知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郭陳益」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郭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