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2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被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被告與原告黃文宏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詳。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復著有明文。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8號民事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前述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核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00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佐以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則原告依上開規定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1,327元(1,990元-663元=1,327元),即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爰依前揭說明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