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4017號
- 債權人
- 季豐瀝青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鄭羽庭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上赫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淑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承攬報酬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