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4 日
- 原告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法人、黃偉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5967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 代理人 黃偉哲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村和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力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司之投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一樓 ,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所載,則本件應為執行行為係在高雄市鳥松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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