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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6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
    富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6440號 債 權 人 富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MALLARI MELVIN MANALANSAN(梅爾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及MALLARI MELVIN MANALANSAN(梅爾文)對第三人德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因債務人債務人TUDLA JONATHANPACLE(喬納森)前他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並經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23854號執行事件為執行,於該案核發扣押命 令後,第三人陳報係位於新竹縣○○○○區○○○路00號,且債務 人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之薪資現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41號(文股)執行事件執行中, 此有第三人112年3月9日陳報狀影本一份在卷可參,故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及合併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上開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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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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