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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1072號 債 權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春進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證明文件正本;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 法院審查時,發現證明文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其逾期而不為補正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周春進之財產,並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 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2年3月23日送達債權人,此有本院通知及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嗣後,債權人於112年3月27日陳報仍待本院裁定准予拍賣不動產中,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執行名義,是依前揭說明,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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