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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05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雅綺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債 務 人
劉冠億即劉伯溫台南金華豆漿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高樹鄉,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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