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7024號
- 債權人
- 力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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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郭清漢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兵茂森即兵茂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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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例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福運文創工作坊之薪資債權,然第三人事務所係位於屏東縣,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