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鄒慶龍
- 相對人兼債務人
- 宏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詠心
- 債務人
- 弘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瑞颺 臺南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宏定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10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又①債務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於109年11月19日簽發面額新臺幣35,70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3月13日之本票、②相對人宏定建設有限公司、債務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13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7,00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3月13日之本票共二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7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城段 36-45 136.5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73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五 騎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層 樓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3898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構造 79.76 74.45 72.17 61.56 46.20 3. 24 337.3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45.00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