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6號
- 聲請人
- 陳宥妘
- 相對人
- 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31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陳一華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嗣相對人已於112年6月20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之清算人陳一華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是簿冊保管人之指定,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為前提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陳一華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事件,因其聲請尚有資料未補齊之情形,本院迄未核備陳一華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乙情,有索引卡查詢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3頁),則相對人於本院尚未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前,即尚難認已清算完結。聲請人提出相對人112年6月9日股東臨時會通知書,上載訂於112年6月20日開會審議「相對人決議解散日之更正後財務報表承認案」、「相對人決算財務報表承認案」,認相對人於112年6月20日已清算完結,容有誤會,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於本院尚未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前,即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應俟本院為准予相對人清算完結之備查後,再行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