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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9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薇

聲請人
陳一華
相對人
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威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嘉吉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業已完成清算,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以南院揚民舒112司司90字第1121007287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相對人公司於112年8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經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98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決議選任陳威成擔任相對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且經陳威成簽立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陳威成為相對人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陳一華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向本院聲報在案,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90號清算終結事件(下稱清算終結事件)於112年9月7日以南院揚民舒112司司90字第1121007287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陳威成經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為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其亦同意擔任該職等情,亦據聲請人於本院清算終結事件卷中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陳威成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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