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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號

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蘇正賢

聲請人
徐信群即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相對人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因業務不振,前已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鈞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民國109年5月14日南院武民映109年度司司字第4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清算事務已於111年11月9日完結,清算期内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經提報111年11月24日股東臨時會承認;清算人並於111年11月30日向鈞院遞狀聲報清算完結。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業達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100年3月參與應募相對人公司之私募現金增資,成為相對人公司最大持股股東,並接手主導相對人公司之營運。基於此利害關係,經清算人之商請,英業達公司同意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出具願任同意書;本案經111年11月24日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以投票表決方式以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之99.14%贊成,通過選任英業達公司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英業達公司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相對人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表冊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112年1月12日以南院武民映111司司137字第1121000412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0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卷宗、111年度司司字第137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英業達公司經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相對人公司各項帳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英業達公司亦同意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111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英業達公司願擔任保存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英業達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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